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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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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食罚〔2019〕29号当事人:王运祥(龙川县腾天超市怡和苑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1622MA52LBL14K住所(住址):龙川县新城开发区6号区怡和苑小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运祥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1622196405177172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龙川县上坪镇上坪村委会下坪村72号2019年6月17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龙川县腾天超市怡和苑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黄豆芽案的线索交我稽查分局办理。经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龙川县腾天超市怡和苑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黄豆芽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19年5月21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龙川县腾天超市怡和苑店内抽检黄豆芽(生产日期/批号:)。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4-***苯氧乙酸钠(以4-***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核实,该批黄豆芽是当事人于2019年5月21日从富民农贸市场中购进,,购进价格为1元/公斤,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其余的没有销售,。。当事人承认以上事实。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用以证明查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豆芽一案的案件来源;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书1份,共4页;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据(三):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当事人检验结果送达回执1份,共5页;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4页,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购买不合格黄豆芽的票据1份,当事人提供黄豆芽事件说明1份,共2页,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事实。2019年7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龙市监食罚告字〔2019〕29号《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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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