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食罚〔2019〕35号当事人:黄伟定(龙川县老隆镇伟定食品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龙川县佗城镇上蒙村委会田心29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伟定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1622198407221017联系电话:0762-6855853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龙川县佗城镇上蒙村委会田心29号 现查明:2019年06月17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小作坊专项监督抽查,委托河源市食品检验所对该店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90617)进行抽样检验。2019年7月1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CF190635)下发至我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检验依据: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标准要求,本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我局于2019年7月4日将上述《检验报告》(编号:CF190635)送达该店,并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与抽检同批次的花生油。2019年7月4日,我局决定对该店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7月11日,我局依法对该店法定代表人黄伟定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该店生产的该批次花生油所用的花生是于2019年6月17日从龙川县铭记农产品贸易部购进的,购进数量为1包(50kg),购进价格为460元/包。店主可提供购进花生的购进票据和供供货商(龙川县铭记农产品贸易部)资质证照。经核实,该店于2019年6月17日生产的不合格花生油一共20L,除被依法抽验的3L(购样)和召回的12L(退钱)外,店里销售了5L;实际销售了8L,销售价格为24元/L,总收入为192元;违法所得为192元。上述食用油没有库存。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广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F190635),用于证明该店生产的食用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据(二):龙川县老隆镇伟定食品店《营业执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黄伟定复印件各壹份份,证明该店具备经营食品活动资质。证据(三):抬头为“龙川县铭记农产品贸易”的购进票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该店已履行进货查验并向供货商索取相关凭证及资质证照等制度。2019年8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龙市监食罚告字〔2019〕35号《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第四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的规定。鉴于该店知道抽检不合格后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提供召回2019年6月17日生产的花生油公告照片一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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