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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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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城行罚字〔2019〕02号当事人:龙门县龙城新信龙商店法定代表人:邬伟坚性别:男经营场所:龙门县城谷行街13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4600099844违法事实:根据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F201811058703-1),龙门县龙城新信龙商店经营的“红油麦片(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2018年9月30日)检验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标准限值≤3mg/g,检测结果:,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DB41/T515-200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2月19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门县龙城新信龙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所示同批次“红油麦片”(生产日期2018年9月30日)留存,当日,我所执法人员报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相关证据: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5日从位于惠州市下角中共建路38号的惠州市惠城区星艺糖烟酒店购进了该批“红油麦片”(生产日期2018年9月30日),并利用设立在龙门县城谷行街13号的龙门县龙城新信龙商店对外经营该批食品。根据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F201811058703-1),龙门县龙城新信龙商店经营的“红油麦片(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2018年9月30日)检验结论为:酸价(以脂肪计),标准限值≤3mg/g,检测结果:,,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DB41/T515-200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以132元/件的价格购进该批次“红油麦片”1件(1件共420小包),截止到2018年12月19日我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红油麦片”除2018年11月3日抽检用去的60包,其余360包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所得180元,共获利48元。由于当事人提供该批“红油麦片”的进货单据以及供货商经营资质材料,上述数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明,故可以采用当事人的陈述计算当事人经营该批次“红油麦片”的货值金额为210元,违法所得48元。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本局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依法查证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F201811058703-1)、《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佐证。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根据以上调查的事实,本局依法于2019年1月10日上午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市监城行告字〔2019〕第02号)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市监城行听字〔2019〕第0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2、没收违法所得48元,上缴国库。2019年1月11日下午当事人委托人在陈述申辩时提出申请减轻罚款的请求,鉴于当事人商店小、进货量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家境困难、认错态度诚恳,案发后积极配合我所的***,主动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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