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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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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永行罚字〔2019〕14号当事人:龙门县永汉镇佳濠百货超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4MA4X0FFU67),注册日期:2017年8月15日;经营范围:食品销售;零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烟草制品、日用百货、文体办公用品、饰品、家用电器、手机、服装、鞋帽、箱包、针织品、化妆品、熟食、果蔬、肉类、水产品、农产品。经营场所:龙门县永汉镇增龙路(原百货仓库)桥头向东起5-7号商铺;经营者:李章清。}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9日从惠州市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罗通蔬菜批发行购进了涉案批次“黄豆芽”,并于2019年7月30日利用设立在龙门县永汉镇增龙路(原百货仓库)桥头向东起5-7号商铺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19年7月30日,我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用随机抽检的方式对该批“黄豆芽”进行了抽检,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出具日期为2019年8月28日,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19年7月29日)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苯氧乙酸钠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该批“黄豆芽”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苯氧乙酸钠”物质。2019年9月9日,我所收到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转来由我局委托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而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年9月10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龙门县龙门县永汉镇增龙路(原百货仓库)桥头向东起5-7号商铺由李章清经营的龙门县永汉镇佳濠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被抽检的“黄豆芽”留存。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经查,据当事人李章清陈述和其提供的该批“黄豆芽”购进单据,当事人以1元/斤的价格购进该批“黄豆芽”共6斤,;而该批次购进的“黄豆芽”全都销售给抽检方用于抽检了,销售额为9元,获利3元,没有销售给消费者;故当事人经营该批次“黄豆芽”的违法所得为3元。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根据以上调查的事实,本局依法于2019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龙市监永行告字〔2019〕第18号),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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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