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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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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市监食罚〔2019〕36号当事人:袁宁明(龙川县明顺粮油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1622MA4XUPDLOF住所(住址):龙川县老隆镇新城规划2号小区B1负责人:袁宁明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1622197404195752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龙川县老隆镇老隆港3号小区2019年06月17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小作坊专项监督抽查,委托河源市食品检验所对你店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90610)进行检验。经检验,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9年6月1日)被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CF190649。我局于2019年7月5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的花生油。2019年7月1日,我局决定对你店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7月12日,我局依法对你店负责人袁宁明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你店于2019年6月10日生产了该批次花生油共20L,生产原料花生是2019年3月购进,购进数量为200公斤,购进价格为9元/公斤,不记得从何处购进,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合法资质证照材料和购进票据。该批次花生油销售了20L(,),销售价格为26元/L;你店通过张贴召回公示,召回了5L,实际总共销售了15L。你店涉案货值为520元,违法所得为39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龙川县明顺粮油店的《营业执照》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证明你店具备营业资质。2、《河源市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抽样单》复印件、《检验报告》(No:CF190649),证明你店2019年6月10日生产的花生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召回告示照片一份,证明你店及时召回已销售的花生油。4、购进票据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店索取了购进票据。你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第四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未索证索票的违法行为。鉴于你店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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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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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