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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笔记整理.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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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课程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民法入门民法的全貌民法的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法)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人格权法)和身份关系(亲属法和继承法)。亲属法继承法: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人格权法财产法:财产的归属(所有)与移转(合同)。所有与合同:所有权保障排除妨碍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合同的保障财产法的基本构造:物权:所有权:使用价值交换价值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支配使用价值。(例:建筑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支配交换价值。(例:抵押权)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注: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合称“法定之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公法与私法:民法是私法中的“基本法”。民法与商法: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民法与经济法中国民法的发展沿革史尚宽、郑玉波、王利明、江平教师推荐书目:梁慧星《民法总论》王泽鉴《民法概要》魏振瀛《民法》民法总则的构造与涵义创造一般性概念特征:抽象性:优点:立法经济简易。确定:难以建立具体轮廓。体系性内容:权利: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拟制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内容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或时效因素等义务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概说:概念(课本P5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特征: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课本P53:):民法上“人”的含义: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法律认可(赋予其权利能力)自然人或法人(课本P53)合伙(课本P53)客体:物:人体之外可被主体支配有形(不是绝对的)能够满足主体利益需要人格(人格权)身份(身份权)物的分类(课本P56-58):动产与不动产:区别标准区别意义:不动产的书面合同动产的流转和保护主物与从物:从物的认定:不是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的效用主物和从物应从属一人交易上没有特别****惯区别意义:主物的法律命运变更时,从物要保持一致,以便继续实现①。物的成分:重要成分:如不毁损物的一部分或另一部分,或变更其性质,就不能与物分离的部分。非重要成分:排除法注:重要成分必与物有相同的法律命运。原物与孳息(原物产生的利):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可分物(现物分割)与不可分物(变价分割)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给付——债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积极内容:权利权利是什么?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绝对权(对世权)与相对权(对人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支配权:仅凭权利人意志就可实现权利内容(排他性)。请求权:需义务人配合(以他人行为为媒介)。抗辩权:请求权的反对权。c1:延期性(一时性)抗辩权(例:同时履行义务)c2:永久性抗辩权(诉讼时效)c3:“阻止权利发生的异议”和“权利消灭的异议”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抗辩权的一部分。形成权:能够单方面变更法律关系的权利。例:撤销权注:对相对人应有适当保护。限制条件:不得撤回,也不得附加条件和期限。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划分。主权利:不以其他权利为存在条件。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例:在债权和抵押权这一组关系中,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注:主从权利享有相同的法律命运。既得权与期待权权能:权利的具体运用形式权限消极内容:义务:形态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主义务与从义务第一次义务与第二次义务民事责任:是债的一般担保。法律上的拘束:不可抗拒的必须性。不真正义务:不产生针对他人的法律责任,而是为义务人自己的利益而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变动的情形发生变更:主体变更课题变更内容变更消灭民事法律事实概念(课本P61):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分类:行为(课本P62):行政行为(征收、罚没等)司法行为民法上的行为:表示行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准法律行为——法律赋予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例:无因管理、占有、添附、侵权等。事件自然人自然人的能力概念:生理学意义上的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涵义:充当民事主体的资格。特点:平等性:机会和资格平等。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权利能力与权利:权利能力是前提资格,权利是运用前者的结果。权利能力是权利义务的双重资格,权利不含有义务。权利能力存续不断,权利存续与否取决于具体法律事实。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权利大多可以转让。权利能力的开始:以出生为始期:出生:胎儿脱离母体并独立呼吸。户籍证明优先,其次为医院出生证明,再次为其他证明。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与继承:胎儿活体出生,根据《继承法》第28条,遗产继承应保留其份额。胎儿死体,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5条,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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