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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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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物权总论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的制定
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广义:同概念。
物权:
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利。
特征:
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无体物:
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知识产权
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存续期:
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保护平等:4th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之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事人约定创设或变更。
分类:
物权种类法定:类型强制
物权内容法定:内容固定
物权法定之法:即《物权法》。(狭义)
理由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
保障交易便捷,物尽其用。
保障充分合同自由的前提
违反后果:
有特别法律规定的,从之。
物权设定无效
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构成其他法律行为要件的,该行为有效。
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法律未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可以视为物权。(学术争议)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变动,应以第三人能及时识别的法律方式公开展现。
含义:
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
基于非法律行为:征收、司法裁定、继承等
并非所有的物权行为都要适用公示原则。
内容:
公示方法法定:不可约定。
静态:就物权存在而进行的公示。
动态:就物权变动而进行的公示。
效力法定
违反后果:
物权产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变动:……或不得发生变更。
公信原则:依法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公众信赖其为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与实情不符,因相信公示物权状态而与名义物权人为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仍受到法律保护。
注:错误登记也是有效登记。
内容:
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若主张自己登记权利的记载错误,必须自行举证。
登记是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应具有公信力。
善意保护效力:仅因为信赖登记机关的登记而与名义物权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第三人应当受到保护。
注:只要不知情即为善意,应当知情而不知情视为有过错。
与公示原则的关系:
公示:消极的信赖
公信:积极的……,只要有法定公示方法出现,即相信物权变动发生。
价值:
维护交易安全
促进效率
维护占有秩序,定纷止争
区分原则:物权法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含义: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是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存在的,其成立与有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则确定。
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其成立与有效应根据债法规则判断。
作为债权行为的合同行为只能发生债权债务效果,而无物权变动效果。
不动产的登记与交付具有双重属性,既是物权变动行为,也是履行债务的行为。
注:以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为前提。
根据与价值:
物权与债权性质的区分:债权基于买卖合同,物权基于不动产之登记、动产之交付,产生两类权利的行为不同,应当加以区分。
债权之成立未必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有利于对占有权的保护。
当债权合法有效,但物权尚未变动时,此时的请求权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请求办理所有权移转手续
可以解决逻辑上的问题。
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一物一权原则:仅限于所有权。
物权的效力
含义(课本P183):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他人之妨碍或妨碍之危险而出现缺陷时,为了恢复物权人对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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