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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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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信用社(银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管理,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合理化,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信用社(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总部及直属二级机构、办事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要同深化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工作紧密结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制度。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所有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人员。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全省信用社(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第六条成立信用社(银行)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联社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单位成立职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5—7名成员组成。成员由单位领导和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能秉公办事、有群众威信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聘任等工作。第三章任职资格管理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的必备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任职资格必须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取得:(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条件,由个人申报,经所在单位推荐,省联社初审、专家组审议、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推荐参加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人民银行总行评审通过后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并核发资格证书。(二)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经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三)原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1996年以前,经金融部门评审取得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第四章聘任第八条聘任对象。信用社(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为取得经济、会计、计算机工程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任职资格与所从事岗位不对口的不得聘任。亏损单位一律不得聘任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第九条聘任权限。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本着“谁用谁聘,谁聘谁管”的原则。省联社总部、直属二级机构、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由省联社聘任;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及所管理员工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县级联社自行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需报省联社备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解聘,需先行报省联社审批。第十条聘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聘期,并在聘任文件或聘约中予以载明。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续聘。第十一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把握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表现,注重工作实绩,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的原则。第十二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受结构比例、总量限制。第十三条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无违规违纪行为,无责任贷款;(六)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七)完成继续教育;(八)聘任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以下年限规定:(一)聘任助理级需取得初级(含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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