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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及考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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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及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管理,严肃上下班考勤纪律,依据中心有关规范制度,制定本考勤制度,本制度适应本中心所有在职人员。
第一条本中心所有人员上下班,悉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中心所有人员都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第三条根据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中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正常上下班时间为:
1、行管: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 ,加班:19:00起;
2、收费、保洁、保安:上午7:30-12:00(调休时间段10:00-12:00),下午14:00-17:00(调休时间段12:00-14:00),其中保安实行白班和夜班两班制,加班:19:00起;
3、如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以最新文件为准;
4、规定时间以外,非工作需要,员工一般不允许在中心逗留。如因工作原因,需在下班时间后延长工作者,原则上必须经直属主管同意,一小时以内不计为加班。
5、根据工作需要,由中心办公室发出加班通知或由部门经理向办公室申请加班的,方可计入加班,核算加班工资。
第四条中心员工除下列人员外,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
1、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核准免予签到者;
2、因公出差经核准者;
3、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4、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分管领导核准者。
第五条人力资源专员每月底根据员工考勤情况,并根据考勤记录进行奖惩、核算加班超时工资。
第六条迟到、早退、旷工、私自调班(代班)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上班迟到5分钟以上的视为迟到,5至10分钟内的,予以10元/次的处罚;11分钟至30分钟内的,予以20元/次的处罚;30分钟至60分钟内的按旷工半日论处,61分钟以上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罚。
2、早退的一律按旷工半日处罚,凡旷工的不得以请事假、病假冲抵。
3、中途擅自离岗,值班脱岗10至30分钟内的一律按旷工半日处罚;31分钟至60分钟的按旷工一日处罚;
4、旷工按本人当月日均工资给予200%处罚,当月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除按以上处罚并予以除名处理,所有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5、未经部门经理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班(带班),凡私自换调班(带班)者,一律对双方当事人按旷工半日处理,特殊情况须报部门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调班(带班)。
6、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
(1)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岗上班的;
(3)擅自离岗的、值班脱岗的;
(4)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5)被公安部门拘留的;
(6)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的。
第七条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嫁、产假、丧假、调休假、年休假(带薪休假)等。请病假的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或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工资(十五日以内的扣假期天数绩效,超过半月的按病假标准计发工资);请事假的不予以计算工资且全年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年休假可抵事假或病假不扣工资,按规定年度内抵扣,过期失效,正常假未休完的不得休年休假,所有假期须本人写请假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1、病假系中心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所申请的时间。除急诊外,病假须事先(不晚于当日工作时间开始后的15分钟)申请,且事后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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