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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解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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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瑛哲律师团队------- 上海法律顾问首选团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和一裁终局制。所谓仲裁前置, 是指对于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和解、调节、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来解决劳动纠纷, 但劳动者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 必须先行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如果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的程序设置; 所谓一裁终局制,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 只经过一次裁决程序,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 不得再行申请仲裁, 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设置。对于仲裁裁决, 什么情况下为生效裁决?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为此,笔者就该法的相关条款作出解析: 《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有在这两种情形下作出的裁决才是复瑛哲律师团队------- 上海法律顾问首选团队终局性裁决。但《调节仲裁法》第 48 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又赋予了劳动者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似乎否定了第四十七条终局性裁决的规定。笔者认为, 根据本法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本法第四十八条并未否定第四十七条的终局性裁决, 而只是赋予劳动者一种救济权, 人民法院经审查劳动仲裁裁决确属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终局性裁决, 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的裁定并非是对仲裁裁决的确认, 因此, 笔者认为本法第四十八条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并非是对本法第四十七条终局性裁决的否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对比第四十八条与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得知, 对于第四十七条的终局性裁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而用人单位只能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且双方行使权利的时效也有所不同:前者为 15 日,后者为 30 日。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复瑛哲律师团队------- 上海法律顾问首选团队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条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针对本法第四十七条生效裁决以外的裁决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对于非生效裁决, 二者均可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就该劳动争议进行裁判。综上可知, 对劳动者而言, 无论是第四十七条的生效裁决, 还是第五十条的非生效裁决,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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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