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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改扩建工程
监 理 合 同
道路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发 包 人:347国道东桥至冷水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部
建设单位:某实业
监 理 人:某工程咨询监理XX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某市
签订时间:2016年04月25日
347国道东桥至冷水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发包人),某实业(以下简称建设方)接受了某工程咨询监理XX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的投标文件,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书。
一、发包人、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人按本合同要求提供监理服务。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347国道东桥至冷水段改扩建工程
(2)建设地点:某市双桥至翰林寺
(3)总投资:
(4)工期: 12个月
2、监理围:由合同附件约定。
3、监理容:由合同附件约定。
4、建设监理的服务期限:
(1)施工期监理自2016年04月25日至2017年04月25日;
(2)缺陷责任期监理自2017年04月26日至2019年04月26日。
5、建设监理服务酬金为(大写)贰佰玖拾捌万元(¥),由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监理费用支付,需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与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
3、投标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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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用合同条款;
6、招标文件;
7、合同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围与容
附件B——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纪要以与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贰份。
发 包 人:347国道东桥至冷水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章)
建设单位:某实业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章)
监理单位:某工程咨询监理XX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章)
2016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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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与解释
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
服务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监理机构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一方发包人或监理人。
双方发包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容,也可以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协议书与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JTGG10—2006)、技术规、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
日即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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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监理服务 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的工程围和工作围的监理工作。
附加监理服务 指除正常监理服务围以外的监理工作。
额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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