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前言
一、《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3月1日施行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四、《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修订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基本框架(共74条)
第一章 总则(共12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25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14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共6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共10条)
第七章 附则(共3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共4条)
第一章 总则
主
要
内
容
(1)制定主要依据(2)适用范围(3)管理方针和原则(4)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5)从业人员义务和权利(6)政府职责(7)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督管理职责(8)专项监督管理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9)各级工会职责(10)政府及媒体宣传教育(11)安全生产科技应用(12)安全生产评价。
第一章 总则
责任主体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
企业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
一岗双责
从事故发生原因来看,还有设备、技术、安全投入等因素,如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分管设备负责人的责任。
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主要负责人职责
案例1
1、事故发生时间: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
2、事故发生地点:湖南省凤凰县在建的堤溪沱江大桥;
3、事故造***员伤亡:64人死亡,22人受伤;
4、事故责任追究: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长兼凤大公司董事长胡东升、总工程师兼凤大公司总经理游兴富和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副局长王伟波等24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湖南省交通厅、湘西自治州政府相关负责人,省、州公路局和省路桥集团公司,以及设计、监理、质监等单位的32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党纪处分。
沱江大桥坍塌事故
案例1
1、建设、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桥梁建设的法规标准、现场管理混乱、盲目赶工期;
2、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严重失职;
3、勘察设计单位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
4、湘西自治州和凤凰县两级政府及湖南省交通厅、公路局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致使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5、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致使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
事故原因
案例1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中吸取教训,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事故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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