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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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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自主创新, 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第一台(套)尚未验收情况下的前二台(套)装备广品;首批次装备是指首次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具体承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称及型号在保险单中载明,以下简称为“保险装备”。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保险装备因存在质虽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或人身伤亡、其他财产损失,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 自然灾害;(七) 用户单位的安装、操作或使用错误;(八) 用户单位对保险装备进行拆装、改装、修理;(九) 保险装备召回;(十)关联企业之间就保险装备本身损失提出的索赔。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害,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三) 任何间接损失;(四) 精神损害赔偿;(五) 保险装备正常保养、检修的费用;(六) 保险装备的自然消耗或磨损;(七) 保险装备对船舶、飞行器、石油钻井平台造成的损失;(八) 在修理、更换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保险装备进行的性能改进、优化、升级所产生的额外成本、费用;(九) 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十)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责任限额与免赔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保险装备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协苞确定,并在保险单中1载明。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 由投保人、保险人协苞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第十一条保险费依据保险装备的交易金额,乘以适用的保险费率计算收取。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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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