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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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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为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专业法官会议议事范围、程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专业法官会议职能是研讨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为法官办案提供咨询;实现不同审判庭、审判组织间的审判工作信息经验交流,保持裁判尺度的统一。第二条下列案件应当提请法官会议讨论:(1)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案件(2)院长、主管院领导认为有必要的(3)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4)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5)其他需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的的疑难、复杂、重大、新类型案件。第三条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主持。法官会议实行每月两次,原则上在审判委员会前由主管院领导确定召开。 第四条专业法官会议按照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信访类型设立,分别由相应的分管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优秀的审判人员组成。每次召开会议参加人数不少于半数。第五条各专业法官会议确定秘书一人,负责本专业会议拟研究案件的登记、材料整理、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第六条案件主审人认为需提请法官会议研究的案件,须经庭长、主管院长同意,并应当在会议召开二日前将汇报材料提交会议秘书,由秘书将材料汇总登记后列表呈报分管院领导,通知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提前查阅材料,作好会议安排。第七条汇报材料文字应当简明扼要、详略得当。案件承办人重点说明提请研究的事项及理由,明确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提出处理意见及其依据(参见审委会汇报材料样式)。案件承办人对所汇报的事实负责。第八条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时,该庭负责人和持不同意见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会议,并根据需要介绍情况,回答询问。第九条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平等、独立发表意见,参加会议法官应当踊跃发言,主持人最后归纳结论意见。第十条专业法官会议提出的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如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合议庭采纳法官会议意见的,应当重新合议。第十一条法官会议研讨过程应当形成记录,经参加会议法官签字后交由案件承办人存入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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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