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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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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强化院庭长办案职责,发挥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及《吉林省人民法院关于院庭长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院庭长是指经过吉林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确认,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含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院级领导)、庭长(含其他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第三条院庭长应当进一步提高对院庭长办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回归法官角色本位,积极履行审判职责,带头办理案件。第四条院庭长办理案件主要是指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办理案件以及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第五条院庭长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理案件。第六条院长承办案件数量指标一般应当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承办案件数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平均承办案件数量指标一般应当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承办案件数量的30%。第七条庭长承办案件数量指标一般应当不少于本院员额法官人均承办案件数量的70%。第八条院领导承办案件,一般应当重点承办下列案件:(一)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二)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的案件;(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五)新类型案件;(六)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七)应当由院长承办的其他案件。院领导在承办上述案件无法达到办案数量指标时可以承办其他案件。仅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应当办理本院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仅分管审判业务的副院长应当办理诉讼案件,不应办理执行案件。庭长承办案件实行以随机分案为主的分案机制。第九条院庭长办理案件可以随机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组成相对固定合议庭。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依法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组成合议庭审理。第十条为院庭长办案配备必要的审判辅助人员,分担审判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第十一条院庭长办理案件应当坚持审判亲历性原则,做好开庭审理、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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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