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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017年保代培训之再融资审核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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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公开发行股票(一)再融资新规解读(2017年保代培训)根据2017年公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新规定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1、取消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二)发行方案——长期停牌公司发行定价(2016年10月、2017年保代培训)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计算发行价格(底价)。长期停牌的上市公司复牌后立即锁定发行价格(底价)的,发行定价不能切实体现公司股票价值。停牌超过20个交易日的公司复牌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待复牌20个交易日后,再行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底价)。(三)发行方案—调整发行价格(2015年4月、2016年10月保代培训)1、公司向我会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根据公司部程序自行调整发行底价。2、公司向我会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后,采取询价发行方式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审会前调整一次发行底价,调整次数以一次为限。全部想战略投资者发行的方案不允许调整价格。3、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审核期间不允许调价,确需调整价格的,如股东大会已过有效期、发行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等,应当比较两次价格,根据孰高原则确定。4、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按照下属规定执行:(1)已过会或已领取批文的,不允许修改底价,。(2)已报申请尚未提交发审会的,允许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自主调整一次发行底价,但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底价应当履行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程序。5、无论公司采取询价方式还是定价方式,修改发行底价必须重新召开股东大会,不能仅根据前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履行中止程序)(四)发行方案调整与定价基准日的调整(2016年7月保代培训)发行方案如果仅仅涉及募集资金规模的调减,履行董事会程序即可,不用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重新确定价格;如果涉及方案的实质性调整,比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事先确定的重要战略投资者放弃认购,募集资金项目使用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并重新确定价格。(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的不影响)(五)关于非公开发行中的短线交易(2016年7月、2017年保代培训)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要注意避免短线交易。证券法四十七条规定,公司的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卖出后在六个月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卖出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具体到非公开发行中,对于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参与认购的,保荐机构一定要认真核查上述人员是否有在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卖出股票的行为。关注容: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参与认购的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六)非公开发行对象的穿透问题(2016年7月、2017年保代培训)穿透计算主要是针对通过资管计划、有限合伙等产品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为了防止认购人数超过200人构成变相公开发行,从14年起我们在审核中对此予以关注,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关于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作为发行对象的适格性;2、关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必备条款(违约赔偿条款);3、关于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4、关于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意见(是否存在结构化、在锁定期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5、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个发行对象,但需要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七)认购资金来源核查(2016年7月、2017年保代培训)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布时应当在穿透披露出资人具体认购份额的基础上,补充披露各出资人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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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