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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购房积分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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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长兴县企业人才购房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县战略,打造人才聚集高地, 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长兴安居创业,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太湖望县,锦绣长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一、资格与范围凡在长全职服务满 2 年以上, 按照本办法人才购房积分达到20 分以上的企业人才, 在长兴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均可申报享受政策补助。二、政策扶持 1. 房款补助。对申报享受人才购房积分政策的企业人才, 按照工龄分、户籍分、学历分、职称分、职业资格分、职务分、荣誉分、贡献分、扣减分等九个方面进行积分, 总积分达到 20 分以上的人才在长兴购买商品住房, 可享受上限为 100 万元的房款补助。补助标准为: 积分满 20 分, 给予企业人才 3 万元的房款补助; 20— 30 分, 每增加 1分再补贴 1 万元; 31— 40 分, 每增加 1分再补贴 1 .1 万元; 41— 50 分, 每增加 1分再补贴 1 .2 万元; 51 分及以上, 每增加 1分再补贴 1 .3 万元。 2 企业人才购房房款补助县、乡镇( 街道、园区)、用人企业承担比例为 3 :3:4 ( 企业涉及 2 个以上乡镇、街道、园区的, 其人才房款补助由相关乡镇、街道、园区按比例承担并兑现)。企业配套的购房补助经费,可纳入税前列支项目。凡享受企业人才购房房款补助的人才, 房款个人承担部分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 30% , 若购房补助超过房款总额的 70% , 则以房款总额的 70% 按比例折算并补助。对于购房自筹资金有困难的紧缺急需人才, 可由人才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出资帮助人才垫付部分购房首付款, 并按照“服务换按揭”的原则, 由企业与人才签订制约条件和还款协议。每名人才只能享受一次企业人才购房政策, 如此前已享受我县财政同类政策补助, 在享受本政策财政支持补助时, 需从县财政承担部分扣除已享受政策补助数额。 2. 政策奖励。对所有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的适用对象, 享受公积金优先办理业务, 并给予购房契税县得部分全额奖励的补贴优惠。 3. 开发商让利。按照保本让利、自愿申报的原则, 在全县(含各乡镇、街道、园区) 现有房源中确定企业人才购房政策的适用房源, 由县建设局动态确认汇总后, 定期通过长兴政府网、长兴人事人才网、长兴公积金办公室、县房管处公示栏等面向社会和各类人才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自愿根据县建设局定期公布的可选房源目录, 由开发商按照所开发项目备案价格的 8 折给予优惠,购买车位的,给予 50% 以上的优惠。 3 三、积分内容及计分标准(一)工龄分在长兴工作每满一年计 2 分,此项最高计 12 分。(二)户籍分户口从外地迁入长兴的计 3分, 夫妻双方户口都在长兴的计5 分,子女随迁的每人计 2 分,此项最高计 8 分。(三)学历分专科学历计 1 分,本科学历计 2 分,硕士研究生计 3分, 博士研究生计 5 分。(四)职称分初级职称计 1 分,中级职称计 2 分,副高职称计 3分,正高职称计 5 分。(五)职业资格分具有高级工(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计 1分,具有技师( 二级)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计 2分, 具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计 4 分。(六)职务分全县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工业规上企业、县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中层副职计 1分, 中层正职计 2分,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计 3分, 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计 5分( 以上职务均要求任职满一年以上)。(七)荣誉分 1. 引进前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或与其相同层次的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的计 15 分;引进前 4 为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人才(第一层次人选)分别计 10 分、 6 分。 2. 在长兴工作期间, 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计 10 分、 8 分、 5 分、 2 分;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计 4 分、 3 分、 2 分、 1 分。 3. 在长兴工作期间, 获得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授予的经营管理类人才荣誉奖项的, 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计 4 分、 3 分、 2 分、 1 分。 4. 在长兴工作期间, 获湖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计6分; 被评为长兴县“十佳创新人才”、“十佳科技工作者”的计 3分, 获提名奖的计 1分。获其他县级以上人才荣誉奖项的, 参照计分。 5. 在长兴工作期间,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等荣誉称号的计 5 分,获省“首席技师”、“突出贡献技师”、“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计 3 分,获市“首席技师”、“突出贡献技师”、“浙江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计 2分, 获得长兴县“首席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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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