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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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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娄政办发〔2009〕6号(2009年1月1日起试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娄底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四月三日娄底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行县(市、区)和娄底经济开发区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表册。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联席会议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建设、民政、公安、卫生、经管、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常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劳动保障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劳动保障局,其工作经费由财政适当安排。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发放,并配合国土资源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名单的审核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保经办机构职能,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做好新征建设用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土地补偿费的解缴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公安、建设、规划、审计、卫生、监察、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标1准和安置办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对象第六条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本办法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二)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三)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四)因婚嫁将户籍迁入本地,且在迁入地和迁出地都未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第七条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本办法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一)历次征收、征用土地中已得到安置的人员;(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退职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人员;(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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