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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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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府办〔2007〕2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城市规划征地中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城市规划区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依靠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且在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待其达到劳动年龄或就业后,直接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范围。第三条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享受城镇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按照“低门槛、广覆盖、整体纳入”的原则,优先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将被征地农民整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征地安置补偿费用中社会保障基金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专项基金的管理、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经办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市建设、农业、房产、公安、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各城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建立、完善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第二章培训就业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应坚持用地单位优先招用、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城区政府负责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应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用地单位有条件的,可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在本单位就业,也可以采取委托安置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第六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求职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职业培训等服务。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可免费接受一次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七条各城区政府应加强被征地农民的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建设。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行政村,应建立村级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台帐和个人就业档案,及时提供就业登记、就业推荐、办理社会保险等服务。工作人员由村委干部兼任或另行聘请。第八条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被征地农民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和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第九条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列入我市再就业援助范围。对属于大龄、享受低保等情况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第三章社会保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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