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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市场准入与清出规定更清楚南京市对施工单位的规定不走弯路.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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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发布时间文号效力层次效力地域关键字南京市水利局宁水基(2007)342号地方政府文件南京市状态:现行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不断修正、完善。附件:《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的规定(试行)》二○○七年九月十四日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准入与清出的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水利建设市场行为,确保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进入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准入条件。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水利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分为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是指对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对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资格审查是指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水利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的审核确认。资信登记是指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水利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核确认。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区县水利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第五条 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水利项目建设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投资和工期负总责。通过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依据核定的资信登记等级和经营范围,可在本市或相应区县范围内参加相应等级的水利工程投标活动。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的资格审查和资信登记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凡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核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退还其申请材料,并告知其补正。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水利建设市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信用,注重质量与安全。第二章 准入条件第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入本市水利建设市场。申请资格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二)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对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的能力。第八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建设管理,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 建立水利建筑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水利建设从业单位必须进行资信登记,资信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相应等级的水利工程建设资质证书; (三)近三年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业绩、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 (四)省级及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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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