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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县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活动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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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县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活动
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使城乡低保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权益的同时,履行相应社会义务,以此鼓励和引导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根据《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铜陵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
第三条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活动,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三)劳动能力与劳动强度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社保部门负责公益性活动的调研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居委会要围绕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新农村建设、环境整治、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以及城乡社区建设等中心工作,合理确定公益性活动内容,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五条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应当参加所在
社区(村)居委会组织的以服务城乡居民为宗旨的公益性义务劳动。
第六条公益性活动的对象
低保对象参加人员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一户一人,对于家有重病、重残而生活难以自理或年幼小孩等需要照顾的单个劳动力家庭,由社区(村)居委会核实,报乡镇民政办批准后可免于参加。
第七条公益性活动的内容
低保对象义务劳动的内容,主要有美化社区(村庄)环境、卫生清扫、植树造林、治安巡逻、文明创建、清理小广告以及协助社区(村)居委会整理捐赠物资等公益性服务活动。公益性服务活动可概括为“八大员”:
1、参加义务巡逻的治安员;
2、参加环境整治的义务突击员;
3、参加文明创建清理楼道卫生和小广告的义务宣传员;
4、参加义务植树和认领绿地活动的义务倡导员;
5、担任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装运工作的义务收集员;
6、担任维护交通秩序的义务劝导员;
7、担任机动车停放的义务管理员;
8、担任网格化管理的义务协管员;
9、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条公益性活动的时间安排
社区(村)居委会组织公益性活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有计划地安排公益劳动的时间,要考虑参加劳动人员的身体状况,适当安排劳动量,注意劳动安全。
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活动的时间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农村每季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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