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
颁布时间及机关:
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
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
重点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执业规则
◆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本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适用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的法律地位: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医师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规则、医师职称职务评定聘任制度、奖励制度、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申报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1、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执业医师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
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助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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