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立法宗旨
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最终为保护人民健康。
适用范围
为依法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专业医务人员,此亦称为“医师”的定义。按此定义,提示未取得相应资格,或未经注册的人员不适用本法,也不能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活动。
医师的职责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医师考试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目的在于评价医师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执业
医师的权利
医师的义务
执业规则
医师的权利(一)
(一)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医师的权利(二)
(五)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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