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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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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第一章刑诉法概述一、刑诉法特征※地方性法规和国际公约也是刑诉法的渊源二、刑诉法与刑法关系※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实体法的组织保障;实体法的程序保障;证据保障;程序系统设计;简繁有别※刑诉法的独立价值:文明法治标志;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和创制;阻却影响实体法实现三、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刑诉法实现法治国家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中※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诉是动态的宪法※维护宪法制度:通过刑诉保证刑法实施;通过刑诉本身实施四、刑事诉讼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侧重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优先※诉讼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五、刑事诉讼目的※维护社会秩序(根本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直接目的)※积极(传统)实体真实主义强调宁可错杀不得放过;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强调不可伤及无辜六、刑事诉讼的价值——通过刑诉法的制定和实施实现※秩序(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有序)、公正(核心)、效益(经济社会效益)七、刑事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主要的诉讼参与主体)——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的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不是诉讼主体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侦查权:公安、检察院、国安、监狱、军队、海关缉私检查权:检察院审判权:法院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程序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背法律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死缓和死立执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避前的检查人员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委会或检察长决定※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检察院对刑诉的监督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和不立案的理由侦查、审查起诉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对侦查的违法应当提出意见审判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书面提意见;通过抗诉监督审判结果;最高检可对最高法就死刑复核提意见※执行监督:1、对减刑和假释,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法院审核裁定,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2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意见。法院收到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合议审理对监外执行的监督,监狱看守所书面意见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程序倒流和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院自侦部门的,建议撤销案件犯罪并非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后,材料退回公安,建议重新侦查。第三章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每种当事人享有的特殊权利被害人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院对判决抗诉自诉人有上诉权、和解、车速全、接受调解(公转自的除外)犯罪嫌疑人: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获得起诉书副本、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权、反诉权(公转自除外)附带民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被告有权答辩和反诉,原被告均有权和解和请求调解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申请回避权、独立上诉权),人身性质权利不能代理,可违背被代理人意志诉讼代理人通过委托进行代理,要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见证人不是证人,人身性不可替代,优先作证人,有权查阅证言笔录、控告、要求保证安全、获得经济补偿鉴定人是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来自侦查机关内部或民间鉴定机构翻译由公检法指派或聘请第四章管辖一、 立案管辖1、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贿、介绍***、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报复陷害、破坏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2、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3类)※纯自诉:侮辱诽谤——危害社会国家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死除外、虐待——致重伤致死除外、侵占※自诉公诉交叉:故意伤害致轻伤、非法侵入住宅、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侵犯财产3年以下的※公诉转自诉:有证据证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曾经提出控告,应当追究、但公安检方不予追究二、 交叉管辖1、 公安与检方管辖交叉的案件——各管各的,主罪负责机关为主,辅罪负责机关配合2、 公检侦查发现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纯自诉的告知被害人;既可自诉又可公诉的公诉时同时移送法院,合并审理3、 法院审自诉时发现公诉案——新发现罪行另案移送4、 公诉案中发现未起诉的刑事案——可能影响定罪的建议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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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