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刑事诉讼管辖
刑事诉讼管辖
职能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公安机关
法院
检察院
自诉案件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一)一般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绝对自诉)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第1款)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
(3)虐待案(第260条第1款)
(4)侵占案(一般侵占,而非职务侵占)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告诉才处理与不告不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刑法分则第4、5章规定
2012年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一条:
第二类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自诉程序转为公诉程序
(二)相对自诉案件(公转自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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