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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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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瞿建毅
2010、6
《条例》颁布与施行时间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1、《条例》的适用范围-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2、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社会监督原则
3、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第二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管理
1、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保洁-
第十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2、临街建筑物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改正,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的维护-
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整修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或者管理单位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5、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和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玻璃的设置的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和建筑物、构筑物外墙玻璃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已制定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区,景观灯光设置还应当符合有关街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6、临时经营场所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市、县、镇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镇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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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