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集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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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集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文明节俭新风,促进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淮北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机关工勤人员、离退休党员干部以及城乡基层组织和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二)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
(五)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15日内上交本单位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入伍、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一般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般不得参加近亲属以外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赠送礼金、礼品,以及应邀担任主婚、证婚、总管等角色。
第五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庆车队不得超过6辆,婚宴不得超过15桌150人。
第六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事应当于举行婚礼7日前书面报告,操办丧事即时口头报告。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当于15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备案。书面报告或备案的内容包括:事由,举办时间、地点,拟邀请人员范围、数量,使用车辆数量、来源,本人廉洁自律承诺。操办丧葬事宜,应当从简,除近亲属外,一般不安排宴请。
报告备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区管干部向本单位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报告备案的同时,抄报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其他在职人员向本单位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报告备案;离退休人员向其所在党组织报告备案;村(居)“两委”人员向其所在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报告备案、一般党员向其所在党组织报告备案的同时,要向村(居)“红白理事会”报告备案;非公经济、社会组织及驻区企业党员向其所在党组织报告备案。
第七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
第八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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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