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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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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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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ﻭ 第一章总则ﻭ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进行宅基地批前公示;ﻭ  (三)公示无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ﻭ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材料送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含县级市、区)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布。ﻭ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应当在竣工后,凭乡(镇)或县级以上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ﻭ 依法报市、县(含县级市、区)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ﻭ 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办结宅基地登记审查手续。ﻭ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ﻭ  依法继承房屋和依据法院生效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ﻭ  第十五条尚未登记的宅基地面积因历史原因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情况办理:ﻭﻪ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ﻭ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ﻭ 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部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ﻭ  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依法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后,申请登记发证。ﻭ 第十六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农村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按尊重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与以往法规和政策相衔接、以使用现状确定的原则办理。ﻭ 未办理登记发证的华侨祖屋或华侨在原籍农村的唯一住房(含华侨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规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ﻭ  华侨原在农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经当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乡(镇)政府审核,报市、县(含县级市、区)政府批准,可将原宅基地恢复使用,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政策规定的当地村民每户用地标准;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ﻭ 第四章转让与退出ﻭ  第十七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ﻭ  符合第十条宅基地‘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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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