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昆发改价钱〔2011〕504号
对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
设备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昆明供电局(含县(市)区供电分局)、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区)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昆发改价钱〔2011〕504号
对于印发《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
设备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昆明供电局(含县(市)区供电分局)、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区)发改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促使住宅供电配套建设步伐,知足城乡用电统筹发展的需要,根据《昆明市
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备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通告第69号),经市政府同意,拟订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备工程费
标准。现将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备工程费收取范围
凡在昆明市行政地区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目,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备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备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工程,均应缴纳供电设备工程费。
二、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备工程费标准(见表)
收费标准及界定供电设备
工程费(元备注
供电配置容量/m2)
2
商品
4kW/户(90m以下)
住宅
2
6kW/户(91m-120
(含
2
m)
公建
2
8kW/户(121m-150
设
m)
2
施)
2
10kW/户(151m)
保障
2
4kW/户
(90m以
性住
下)
房
1、每提高1kW供电容量的收费标
准提高10%。
2、二类高层住宅10层至18层的
住宅项目按多层住宅收取标准以
。
3、一类高层住宅(19层至32层)。
4、一类高层住宅(33层以上)住
宅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双方协
商确定标准系数;不能磋商确定
的报市价钱主管部门审批。
5、。
6、开发小区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
。
1.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混淆建设的项目,供电设备工程费按
商品房标准计收。
2.住宅建设单位因场所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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