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固定资产验收建账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固定资产验收管理是指医院对通过购置、基建、自制、调拨、接受捐赠、奖励等方式获得的,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纳入医院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勘验、测试、清点和登记工作。
第三条固定资产验收工作坚持招标、采购、验收、登记、使用、付款等环节相分离,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固定资产管理
按照财政部和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规定
医院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四类:
房屋建筑物,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
备。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列为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家具不论价值多少均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相关支出作为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成本。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作为成本。
(四)无偿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第七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第三章固定资产验收方式和验收范围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按规定到器械科、总务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医院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建账和备案登记,相关部门填签资产验收单。
凡未经验收、建账或验收中界定为不合格的固定资产购置(建),医院财务部门不予报账(验收单作为财务凭证入账)。
第九条验收方式分为一般验收和专项验收。
第十条一般验收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按照合同或其它文件对属于一般验收范围的资产进行技术质量等验收,对合格的填写签署验收单,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监察审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专项验收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组成国资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部门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以及参与采购招标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验收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外聘专家参与。按照合同或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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