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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不能打折扣.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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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不能打折扣.doc带薪休假不能打折扣 2014 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此消息一出, 再一次将带薪休假的话题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已有 20个年头,现实中,囿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以及劳动者自身认识问题,“带薪年假”往往会打折扣,成为一个“看上去很美”却令人叹息的制度。为指导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休假权利,纠正用人单位的一些错误认识,特选取几则较典型的案例予以评析。带薪年假系法定违法违规须纠正【案例】小李在一家个体餐馆连续工作已满 1年。 2014 年8月, 小李提出了休 5 天年假的申请, 老板却说自己是个个体户, 哪来年休假?要求小李留下来继续工作并答应给加班费, 但其后老板未兑现, 小李遂以餐厅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由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老板依法向小李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分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2 条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 均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条例》第3 条规定: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年休假 5天; 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天。《条例》第5 条第 3 款规定,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小李虽然是个体户的雇工, 但也依法享有年休假。职工遇到单位不批准休年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的情况, 可以带齐劳动关系证明、年假申请表、单位领导批复等资料, 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请求其依职权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休假天数依法定工作年限累计算【案例】老张 2013 年7月1 日入职某印刷厂,双方签订了 1 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4 年6月 30 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老张提出公司还要向其支付 10 天未休满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印刷厂称根据公司规定, 新入职员工第一年享受 5 天年假, 老张实际上也休了 5 天年假, 无需再补偿。老张提供了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其入职前累计工作已 20 年的《工龄证明》,但印刷厂并不认可,老张只好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老张累计工作年限达到 21年, 应享受 15 天年假, 遂裁决印刷厂支付老张未休满的 10 天年假工资报酬。【分析】根据《条例》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累加计算,包括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第 4 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本案中,老张虽在印刷厂仅工作了 1 年,但他累计工作年限已达 21 年,当然应享受 15 天的年假,所以仲裁委支持了老张的请求。实践中, 有些用人单位往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年假天数, 漠视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 一旦发生争议, 劳动者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提醒劳动者: 入职新用人单位时, 如果涉及以往工作年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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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