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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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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54 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 2008 年11 月3 日市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自 2009 年1月1 日起施行。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 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和区(市)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五条(统筹模式)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第六条(缴费标准) 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按月共同缴纳,从业年龄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月缴纳: (一)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 %;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雇主和全部雇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 %; (三)职工或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 2%,由所在单位或雇主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 %;也可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 4%,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外的参保人员,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 60%计算缴费基数;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第七条(基金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设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第八条(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和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和单位及雇主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全部从征收的基金中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 (一)未满 5O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 %; (二)已满 5O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 %; (三)未满 5O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2%划入后,每 l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 %; (四)已满 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2%划入后,每 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 %; (五)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 2 %划入后,每 1周岁再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加 %。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个人账户金利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年末计入个人账户。第九条(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除参保人员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居住或死亡等原因外,个人账户金不得提取。其支付范围为: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第十条(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符合本办法规定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用; (二)因患特殊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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