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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研究生学费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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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研究生学费管理办法(试行) 浙大发研〔 20 14〕 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 2013 〕 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3 〕 887 号)精神,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入学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学费标准第三条学费标准如下: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8000 元/生· 学年,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10000 元/生· 学年。学校原有或另行规定并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研究生教育收费项目,按照原有或另行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第四条学费的收缴年限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的学制计算。第五条直接攻博生、硕博连读生、本硕连读生、本博连读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研究生学费。第六条外国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根据物价变动、培养成本等因素,建立研究生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八条研究生学费按学年缴纳。春季入学研究生, 缴纳当学年春夏学期学费。其中尚在硕士学制内的硕博连读生, 补缴春夏学期硕博学费的差额, 自秋冬学期起按正常学年缴费。秋季入学研究生,自秋冬学期起按正常学年缴费。第九条缴费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研究生缴纳学费的凭据。第十条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留入学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 保留资格期内不缴纳学费, 自正式入学后按学制规定年限缴费。学费标准按照正式入学当学年标准执行。(二)因公出境因公出境研究生,正常缴纳学费。(三)休学休学研究生, 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的, 自复学后按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 学费按入学时标准执行。(四)博转硕博转硕或经中期考核分流为硕士研究生者, 按同级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已经缴纳的博士生标准的学费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处理。第十一条学费退费的规定: (一) 秋冬学期终止学籍的研究生, 该学期入读不超过 1个月者, 退还已缴纳的该学年全部学费; 超过 1 个月但不超过 2个月者,退还已缴纳的秋冬学期二分之一学费和春夏学期学费;超过2 个月者, 退还已缴纳的春夏学期学费。春夏学期终止学籍的研究生, 该学期入读不超过 1 个月者, 退还已缴纳的春夏学期学费; 超过 1 个月但不超过 2 个月者, 退还已缴纳的春夏学期二分之一学费;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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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