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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电子签名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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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电子签名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摘要运用技术手段作出同意之表示、或确认身份正日益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这种技术方案能否一如传统签名、盖章而被人们所认可,能否赋予新技术方案以签名的法律效力已成为社会各届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签名 功能同等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94-03
  
  一、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区别
  根据《牛津英语大辞典》对签名的定义:“一个人用其手亲笔在一份文件或书面上写下他她的名字(或一个特殊的符号)……这是一种留下印记或印章的行为。”根据该定义,强调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手书。简单地讲,传统签名即以手写或盖章形式进行的签名。而电子签名更确切地讲是一种电子鉴别手段,而不是签名,只不过它能与传统签名一样起到确认识别作用,才谓之“签名”。与传统签名相比,电子签名主要有如下特征:。电子签名需要相应的软、硬件设施,而不若传统签名一张纸、一支笔或印章、印泥就能解决问题;签署的程序对设计者来说可能容易,但对普通用户而言往往是复杂难懂的;此外,由于对程序的陌生和不需要亲临现场,签名人并不总是像在亲笔签名时那样清楚地知道行为的后果;。对亲笔签名或盖章可以凭视觉辨别,但对电子签名则无法通过感官直接辨别,需凭借一定的系统和程序来鉴别;。一个人只有一种亲笔签名的样式(虽然字迹可能发生变化,但至少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况且变化也可凭字迹判断),但却可能同时拥有多个电子签名,使用不同的信息系统,就有可能产生多个不同的电子签名(生物辨别技术除外)。而为了赋予电子签名以独特性,相关法律保障制度便随之产生。可以说,电子签名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签名相去甚远。而之所以称之为签名是因为它是因应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并代替传统签字起到了确认的作用。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交易的双方可能并不熟悉,多数素未谋面,并不知对方身处何处,究竟何人,更谈不上对对方资信情况的了解与掌握了,交易的整个过程也许双方都不会见到面,交易的进行与完成则更多借助于电子邮件或其他数字文件。显然,这种无纸化的交易方式让传统手写签名、盖章毫无用武之地,于是,同样无纸化的电子签名方式应运而生。
  二、 电子签名的性质
  我们说研究电子签名性质的意义在于解决电子签名究竟是不是在法律上能够成立的签名这样一个问题。它是“签名”吗?它具有法律上“表示意思”、“成立合同”的效力吗?显然,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电子签名能否在电子商务领域畅通无阻地运行并发挥作用。
  对于电子签名在性质上是否属于签名,各国法律有以下几种态度:
  第一种态度认为电子签名是能够在法律上成立的签名。这种态度我们不妨称为对电子签名的直接认可方式。美国法律便是持这种态度的典型: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39)条对“签署”所下的定义,“包括有现存意图认证某书面文件之当事人所签署或采用之任何符号”均构成法律上有效之签名。事实上,美国法认为只要能够代表签名人,签名并不限于“用笔在纸上写名字”的一种形式。《美国反诈欺法》视电报上的署名、打字机印出的签名、印刷签名、印于信纸上方发信人之姓名、盖章签名、电传签名等,皆为合法的签名。同样的,电子记录中的符号、文字,只要能代表签名人,即符合签名的条件。至于签名之方式则不论是用全名、名字的第一个字母、指印或任何标记等均可。而《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2条定义之(6)关于“签章”的定义包括:“(a)签字;或(b)为签署某一记录之目的而使用或采用某一指向该记录或附着于该记录,或包含于该记录之中,或与该记录逻辑结合或链接的电子符号、声音、讯息或程序。”可见,该法认为的“签名”是包括电子签名在内的所有为签署之目的而使用的方法。
  第二种态度认为电子签名可以视同为在法律上成立的“签名”。这种态度我们称之为间接认可方式。《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便持此种态度:该法第7条关于“签字”的规定,“一种方法只要能够确认相对人的身份,并表明其同意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方法是可靠的,则满足了法律对签字的要求”,即将以电子方式作出的签署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签名。《联合国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第6条第1款也规定:“在法律要求某人签名的情形下,对数据讯息使用电子签名也同样能满足法律要求。”又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8条(1)规定:“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要求签名,或者规定某一文件未经签名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则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满足该法律规则。”又如《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6条规定:“一份经根据第16条被授权的认证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应被视同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有效的签名或印鉴,除非另有规定。”作同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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