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论个人破产.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论个人破产
  摘要时至今日,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破产的发生数量远远超过企业破产,并一直呈现比企业破产更快的增长势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负债不能清偿的问题已相当突出,仅仅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已难以解决债务清理的所有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对于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破产财产破产法自由财产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33-02
  
  破产是经济竞争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一套科学合理的破产制度。从破产制度产生和演变的历史来看,早期的破产法是只适用于个人的。直到十九世纪上半叶公司法人的概念出现以后,才逐渐有了公司法人的破产清算。但是,个人破产在各国破产法律制度中的本源地位并没有动摇,时至今日,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破产的发生数量都远远超过企业破产,并一直呈现比企业破产更快的增长势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负债不能清偿的问题已相当突出,仅仅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已难以解决债务清理的所有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对于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破产法适用范围的立法主义上,根据各国的不同形成了两大立法例,即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①在我国法学界的破产法研究领域,“个人破产”与“自然人破产”是出现频率非常高的两个词。传统民法理论上,民事主体只有两类:法人和自然人。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上,与自然人、法人同列为诉讼程序主体的还有“其他组织”,即非法人团体。承认非法人团体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是对民法的一大突破,这体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性。②我国没有对“个人”的法律地位进行过规定,我们常说“商人破产主义”,其实“商人”也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我国的法律也同样没有对“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过规定,但“商人破产主义”这一概念却为全世界的破产法学家接受和引用。那么,“个人破产”中的“个人”应该如何理解呢?对这个问题,法学界有着各自不同的观点。
  
  一、个人破产的界定。
  
  有的观点认为“个人”即为一般民法意义上之“自然人”,“个人破产”也即指“自然人破产”。③
  有的观点主张“个人破产”中的“个人”并不能等同于“自然人”,认为“其内涵丰富,性质多样,种类繁杂,在外延上它不仅远宽于《民法通则》第9条所定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
‘公民’,而且也大于《民法通则》第二章所规定的包括‘两户一伙’在内的‘自然人’。”因此,认为“个人破产”就其本质含义而言,“是指所有法律上或事实上以承担无限财产责任为基础的经济实体和自然人的破产。”④
  首先,把“个人破产”中的“个人”完全等同于平常所说的“自然人”,并没有充分的说服力。用从意义上看,“自然人”作为一般的法律概念,强调的是人的自然属性,而合伙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尽管一般也是自然人,但强调的是与合伙、独资企业发生经济关系而具有经济属性的人。⑤如果我们提“自然人破产”,显然是指一般法律意义的自然人的破产,而有未能包括合伙破产中之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破产中之投资人等自然人的破产之虞,因而也没有完全揭示出所有单个人的破产这一“个人破产”的本质意义。因此,“自然人”一定是“个人”,但“个人”的外延却要稍大于一般理解意义上

论个人破产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