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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重大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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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重大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doc《河北省省级重大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冀财社[2008] 53号2008年6月20日)
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省省级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工作,保障资金 安全,提高资金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 省级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省级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对政府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救灾资金的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本省救灾或支援兄弟地区救灾需要, 特制定本办法。
资金管理原则。统一发动,多方募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 保障安全。
部门职责分工。
省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分配中央下达和省拨付的救灾资金, 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发动、组织、指导、规范、监管全省 救灾捐赠活动,汇总报送省政府及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对民政部 门提出的救灾资金管理和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规定进行救灾财 政专户的核算、资金拨付等。
省级其他部门和单位在统一发动组织下代收并汇总上缴用 于救灾的捐赠资金。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团组织可依法接收并妥善管理所接 收的捐赠资金,并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接收捐赠情况。
省级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救灾捐赠资金的审计、监察工 作。
第二章救灾资金的筹集
救灾资金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资金
(一) 中央财政补助的救灾资金。
(二) 省级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
(三) 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四) 救灾专户的利息收入。
(五) 通过动用省财政总预备费、调整预算等其他渠道筹集 用于救灾的资金。
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 方针,切实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 赠和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省级财政每年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救灾资金预算。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 助;再不足时,压减公用经费,调减部分项目专项资金用于救灾。
第三章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
救灾资金统一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在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20815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科目列支。
省级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的捐赠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级民政部门设立捐赠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收捐赠资 金,并于收到资金3个工作日内缴入救灾捐赠财政专户。省级财 政部门设立救灾捐赠财政专户,用于核算省级民政部门汇缴的捐 赠资金,并按省政府批准的使用方案及时支付。
对纳入财政专户的救灾资金,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拨付,保障资金及 时到位。
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收的用于救灾用途的捐赠资金应当在3个 工作日内缴入省级民政部门或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社团组织捐赠 账户。
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团组织,根据 规定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要按省政府要求及时报告接收 捐赠情况,依法确保资金安全,并服从省政府对捐赠资金使用的 统筹安排。
第四章救灾资金的使用
按照突出重点、合理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分配、使用各 项救灾资金,确保紧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建立健全各 项救灾资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 账目清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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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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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