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指导协议合同
附件
编号: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2014版)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
(2014版)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
经营注册地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编号: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训练场所:
考试场所: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乙方(学员姓名): 性 别:
学员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就培训事项达成一致。
第一条
第二条 乙方选择 类 型车进行培训;培训周期不超过 天(自取得《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日起),其中第二阶段(科目二)培训周期不超过 天。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总计 元(大写为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第一、二阶段(科目一、二)培训费为培训费用的 %,第三阶段(科目三)培训费为培训费用的 %。
培训费用的组成:
1.培训费 元,包含:
(1)依据甲方经营场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经双方约定培训费 元;
(2)教材费 元。
2.考试规费 元,包含:
(1)科目一、二、三的首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第一次补考),每次 元;
(2)驾驶证工本费 元。
3.其它收费 元,包含:
(1)首次科目二考试设备租赁费 元;首次科目三考试设备租赁费 元;
(2)科目二考试人身保险(同意□不同意□) 元。
第四条 收费
1.甲方应向乙方按第三条收费标准的全额开具税务部门发票;乙方须将培训费用及其他费用直接交至培训机构的财务部门;甲方教练员不得收取、代缴培训费用及其他费用。
2.乙方首次考试不合格,需再次参加补考的,应按第三条对应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
3.乙方可自愿选择参加模拟考试,甲方必须按考场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在规定训练区域进行培训;如实、规范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2.甲方委派的教练员必须持有并主动出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教练员证》;教练车应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及道路运输证;教练车辆状况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甲方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参加首次培训;提前 天将申请预约考试日期告知乙方参加考试。
4.甲方及所属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本合同规定外的任何费用或物品。
5.甲方应遵守《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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