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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的基本构思与法律框架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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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GATs)
服务(service)作为“第三产业”, 到本世纪70年代才被大家独立分列成为单独部门, 而且在美国和欧洲部分发达国家, 它发展十分快速。 到20世纪90年代, 服务业已占到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GNP)50%~60%, 美国则达成70%以上。 而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也已占到25经~30%份额。 据估量, WTO成立后1995年, 全球国际贸易额5万亿美元中, 服务贸易占到1万亿美元左右。 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少部分发展中国家, 出口服务贸易收益, 占其总出口收益一大部分。 当然, 服务通常属于“无形产品”, 在数额估量上有很多困难。 上述估量含有推算成份。
服务是个门类很多很杂, 五花八门, 内容庞杂概念, 极难对它下一个抽象定义。 据美国统计, 服务门类达150个。 中国国家统计局则列为“第三产业”计24个门类。 就其荦荦大者, 诸如: 交通运输(海、 空、 陆、 水运), 金融服务(银行、 保险、 股票), 电讯服务, 建筑工程, 旅游业, 商业销售, 专业性(律师、 会计、 医生、 咨询等), 视听服务(广播、 电视、 电影、 音乐等), 教育服务等。 WTO秘书处则就服务贸易门类, 分为11大类142项。
一、 GATs适用范围和定义
如前述, 服务是个门类众多、 五花八门、 内涵十分庞杂经济部门, 极难为之下一个能概括其共同特征定义。 不过, 经济学家们对服务贸易性质, 从其绝大多数门类角度, 和货物贸易相对照, 归纳概括出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 和货物相比, 服务是一个无形产品。 所以, 服务进出口或作跨国界流动, 不像货物那样全部经过海关, 经海关验明正身, 征收关税后始放行进入进口国。 而有相当一部分服务是在提供方境内或在消费者境内进行, 有甚至在第三国境内提供。 这个特征决定了服务贸易壁垒不一样于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自由化关键, 它要消减东西或对象不是关税, 而是各国管理模式和法令上限制。
第二, 不像货物, 服务通常是无法贮存, 服务生产和消费常常是在同一时间、 同一地点, 由提供者和消费者面对面接触来完成, 或用其它联络方法来进行。
第三, 货物是一个物体, 而服务是一个过程, 通常说服务是不含全部权转移特殊交易方法, 无法独立存在于协议之外。
当然, 服务上述三个特殊性质是就服务通常情况而论, 因为服务门类众多, 形式差异很大, 所以上述特征每种全部有相当数目标例外。 比如, 有些服务就是有形, 如书籍、 视听服务中磁带和影片, 建筑师设计图纸等。 比如, 有些服务生产和消费能够间隔相当一段时间, 所谓
“银行交易总比冰激凌寿命要长”。 当然, 有些服务贸易是包含全部权转移。
如若加以分类, 有些服务贸易其本身并非独自存在, 而是投入到货物贸易里面, 计人货物成本, 所以无法将之脱离货物本身来对待; 或一个服务是作为另一个服务“投入”(input), 难以分开。 比如运输过程中搬动货物、 装箱、 装船、 卸货等服务。 因为这种复杂原因, 在讨论服务定义时, 美国等曾在将服务贸易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议时主张: 投入货物服务, 伴随货物贸易跨国界而去, 不应该作服务贸易来对待; 列入谈判内容应该只限于本身被视为成品服务(又叫nonfactor
services), 比如金融服务等, 从而排除了仅作为“投入”原因服务, 比如建筑人员等。 美国这种分类法显然出于自私自利动机, 因为经过这么分类留下作为“服务贸易”关键全部是知识型或技术密集型、 美国占有比较优势服务门类, 而把劳动密集型、 发展中国家俱有比较优势服务排除在未来要制订GATs之外。 这种分类法嘴上说说轻易, 实际并不可行。 有很多被说成是成品服务, 其实也是货物生产、 推销和分配关键投入, 包含提供生产所需资金金融服务在内。 再者, 原本作为生产另一项产品“投入”货物(或叫中间产品), 仍要遵照货物贸易规则; 而作为“投入”服务又为何不需遵守服务贸易规则呢?所以, 这类抽象概念式讨论, 越议越玄, 不能处理任何国际规则问题。
经过反复争论、 议论最终达成了为各方相对满意、 为GATs目标服务贸易定义, 其实也可了解为GATs适用范围。 所以, GATs第1部分和第1条均冠以“定义和范围”标题, 并在第2款里说:
“为本协定目标, 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a)跨境提供(cross border supply)在一个组员方境内向任何其它组员方境内提供服务;
(b)国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在一个组员方境内向任何其它组员方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c)商业到位(commercial presence)一个组员方服务提供人在任何其它组员方境内以商业到位来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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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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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