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2021年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新版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要求处以罚款,分别根据下列要求实施: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自采矿,私自进入国家计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含相关键价值矿区和她人矿区范围采矿,私自开采国家要求实施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二)超越同意矿区范围采矿,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买卖、出租采矿权,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要求收购和销售国家要求统一收购矿产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办矿条件单位或个人创办矿山;
  (二)对未经依法同意矿山企业或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格证书进行地质勘查或超越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进行地质勘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勘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外省地质勘查单位未经登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质勘查,由县级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探矿权人变更委托勘查单位,不按期登记立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责令停止勘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私自进行勘查工作或超越同意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同意,私自进行边探边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自采矿,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同意矿区范围采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更正,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前款要求给罚款和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三条 私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私自出租采矿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私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私自收购和销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统一收购矿产品收购违法开采矿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不按本条例要求提交年度汇报、报表、 进行年检,拒绝接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检验,不按要求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要求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不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达成;逾期达不到,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能够责令停产整理,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不按本条例要求办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要求不按期缴纳应缴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2021年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新版细则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