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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docx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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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 或重大过失行为;(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 地震、海啸。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 精神损害赔偿;(五)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 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七) 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 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 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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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