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驾驶员管理第八条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驶车辆。第九条各单位应将员工购置的机动车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 建立所有车辆驾驶员档案, 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 驾驶员一寸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第十条各单位必须与车辆驾驶员每年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技术培训, 强化驾驶员遵纪守法和“安全第一”的意识。各单位应对车辆驾驶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能等方面的学****教育。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对公务车辆和生产车辆驾驶员组织经常交通安全教育和提示: (一) 日常教育:车辆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驾驶员在行车时做到精力集中,谨慎驾驶, 确保行车安全。(二) 出车前的安全提示: 车辆管理人员应在出车前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 提示内容应结合当天的任务、天气、道路等具体情况。(三) 坚持安全日学****每周应进行一次安全日学****学****内容应有针对性,参加学****人员要签到,学****内容要有记录。第十三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 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驾驶操作规范, 文明驾驶, 谨慎驾驶, 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骑乘摩托车佩戴头盔。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限等违法驾驶行为。第十四条在集团公司及矿方、项目部组织各类活动、会议需用餐时, 一同就餐人员有义务监督车辆驾驶人员不得饮酒。否则, 将根据后果严重程度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在受恶劣天气、雨雪封路及路况差等因素影响, 不能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下, 不得强令驾驶员出车。必要时, 可禁止车辆(不包括外来车辆) 驶出本单位。第十六条公务车辆和生产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凡非专职驾驶员因公驾驶公务车或专职( 非专职) 驾驶员驾驶公务车办私事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该驾驶人员承担。第十七条项目部应积极与当地交警部门联系, 聘请专业人员, 每年对全体驾驶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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