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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保护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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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保护总结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占有主要有以下功能:(一)保护功能:是指占有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状态,这种状态一旦存在,即应受到保护,不管这种状态是来源于合法的权利,还是占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的,这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构成一种重要的法律地位。占有人对物的外在的——即通过空间联系的一事实上支配的可能性,以及其所具有的占有意思,在法律上被看作是真实权利状态的表达和象征。即使占有人是非法占有,但是除前权利人在其对物的占有被剥夺后立即采取自力救济措施,否则在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非法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为了防止私人执法与暴力行为,法律不允许权利人以自力救济的方式去解除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此种解除行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采取公共执法的方式进行。倘非如此,社会秩序将会变得极不安宁、极不和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能陷入所谓的“丛林规则”——基本原理是“弱肉强食”,强者吃次强者,次强者吃弱者,弱者吃更弱者,是自然界亘古不变的规律。具体体现:第一,禁止任何人以私人的力量对占有的现状加以改变,以防止私人执法和暴力行为,维持社会的和平、稳定。如果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侵夺或妨害其占有,且其侵夺或妨害非法律所允许,则其应作为法律禁止的不法行为。如果某人非法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则除非该所有人当即采取措施排除侵害,回复占有,否则所有人只能通过法院实现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第二,通过侵权法以及不当得利法对占有给予的保护。占有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客体,当占有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时,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在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原因),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无法律上的权利)或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时,占有可以受到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给予的保护。正因为如此,《物权法》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包括了上述两个方面的保护功能。(二)公示功能1、权利转移的效力2、权利推定效力3、善意取得效力(三)持续功能:是指占有人对于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障占有人对其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的利益,占有制度所产生的保护合法占有人不受所有权人的权利继受人的侵犯的功能。占有制度具有此项功能的原因,在于维护经济秩序的客观公平。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占有与占有权:关于占有是一种权利还是事实学说和立法尚有争论。我们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是主体在具有占有意图的情况下,对物进行的事实上的管领、支配。占有是占有权形成的前提,主体只有占有某物,才能享有占有权;反之,没有占有某物,不可能享有占有权。但是,占有并不等同于占有权。占有这一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有时是以一种正当权利为依据的,有时完全没有这种正当权利的依据,但两者在法律上同样都是占有”。例如,因盗窃、抢劫、欺诈而将物置于个人管领、支配之下,构成占有,但是,主体并不享有占有权。占有与所有权:1、在所有权属于圆满状态时,所有权与占有重合。2、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占有是善意受让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的条件。3、在取得实效制度中,和平、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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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