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2011年7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同济大学耿慧志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法规文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2号(2005年1月5日)〉《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废止(1994年8月15日建设部发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法规文件《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新背景《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一条:“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法规文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归入哪个规划层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法规文件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城市规划、镇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需修订)《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村镇规划编制办法》2000(需修订)乡规划——编制办法尚未出台,《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2011村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办法》2000(需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制定之中?)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新背景《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第一部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新要求〉第二部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三部分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第一部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要求第一章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修改)第一章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旧版《办法》新版《办法》《城乡规划法》要求:制定乡规划编制办法;一般镇的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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