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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职工假期与待遇示意图.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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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②晚婚年龄为初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①3天②晚婚的,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①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②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①《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②《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2条产前假①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②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2个半月①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②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③不休产前假的,每天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①《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②《上海市实施〈妇保法〉办法》第23条产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①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④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休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①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②《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2条 ③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哺乳假①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②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6个半月①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②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③不休哺乳假的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①《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②《上海市实施〈妇保法〉办法》第23条流产假属于计划内生育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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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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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