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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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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电动自行车作为自行车的延伸产品,是集机械、电子、电机、电化学等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产品,经过几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升。据统计,,约占内销自行车产量的30%。为促进电动自行车产业整体产品质量的提高,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涉及电动自行车主产区的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等5个省、市70家企业生产的70种产品,合格56种,%。本次抽查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安全项目和部分重要项目等10项指标进行了检验,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一是制动性能、最高车速不合格。有4种产品刹车距离较长,超出标准要求,有5种产品最高车速较高,最快的车速检测值达23公里/小时(标准规定最高车速为≤20公里/小时)。速度过快,过大的惯性可导致制动失效,且车架和前叉等主体结构的负荷加大易发生断裂危险。二是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不合格。车架和前叉是车的主体结构,如发生断裂将造***身安全事故。所以标准规定车架前叉结合部件在规定的外力条件下,经7万次振动不得出现破损或明显变形。本次抽查中有7种产品在试验后车架下管弯曲部位破损或主梁出现裂纹,质量最差的经3800次振动即断裂。三是把立管静负荷不符合标准规定。把立管为车把与前叉的联结件,对骑行者起到支撑作用,若骑行中断裂必然引发事故。有6种产品该项检测不合格。其中有1种产品把立管仅施以1380N静负荷外力即发生断裂(标准规定≥2000N)。四是鞍座调节夹紧强度不合格。鞍座的夹紧结构强度不够,骑行时鞍座容易突然改变姿态,则骑行者重心突然变化,容易造成骑行失控。国家标准规定鞍座施加垂直力668N水平力222N鞍座夹紧装置对于鞍管不应转动,鞍管对于车架亦不应转动,本次抽查有6种产品没有达到标准规定要求,有的产品仅施加到395N(%)垂直力或95N(%)水平力鞍座即转动。五是整车质量(重量)不合格。整车质量过重,会影响制动(刹车)的可靠性。本次抽查有8种产品重量超标,最重的达58kg(标准规定不大于40kg),超过标准值的45%。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的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责成各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特别是拒检企业要依据《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复查的力度,促使企业提高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提高工艺水平,增强检验能力,提高产品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产品。同时公布一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提高我国电动自行车总体质量水平。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红黑榜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1天津市邦德电动车有限公司邦德560mmTDL01Z2005-05-162天津市飞鸽电动自行车制造有限公司飞鸽510mmTDNF7-36Z2005-04-293宁波哈利斯顿机电有限公司哈利斯顿5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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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