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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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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某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连载之一)[2003-03-10]    (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    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    (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绿化局的指导。    本市规划、建设、农林、市政、房地资源、水务、铁路、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条对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接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名木以及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第九条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定期在本辖区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绿化局组织鉴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绿化局组织鉴定并予以确认;    (三)古树后续资源由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组织鉴定,报市绿化局确认。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市绿化局或者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经鉴定属于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市绿化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报市绿化局备案。    市绿化局应当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市绿化局应当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周围醒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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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