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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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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重点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偿基金”)。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省级以上(含国家级,下同)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补助。使用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市、县级财政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补助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补助的配套。第四条省级补偿基金补偿范围是经国家和省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第二章补偿标准和对象第五条省级补偿基金补助标准根据省级财政的财力,由当年预算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安排的国2家级重点公益林补偿标准低于省级补偿标准的,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补足。省级补偿基金中95%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以下简称管护支出);5%用于省级组织开展的省级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以下简称省控支出)。第六条省级补偿基金的补助对象,按资金的不同用途、林权权属和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一)管护支出的补助对象林农个人所有或投资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助对象为相应的个人。管护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国家、集体所有或投资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助对象为相应的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乡(镇)、村集体、集体林场等集体单位及其根据管护合同确定的管护人员。管护支出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支出比例不得低于管护支出的50%)、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二)省控支出的补助对象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第七条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核定获得管护支3出的人员数,管护支出实行定额管理,对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安排不得搞平均分配。管护任务视地形地块而定,原则上每300亩核定1名专门管护人员,不足300亩的零星公益林地块,可据实核定1名专门管护人员。第八条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为保护、管理重点公益林所需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等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之前提出当年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并经市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上报的内容包括: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森林防火计划、当年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上年度省级补偿基金支出使用情况(见附件1)、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等。第十条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面积及当年补助标准,将省级补偿基金的管护支出下达市、县。省控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重点公益林建设管理需要提出项目安排方案,报经省财政厅审定后安排。第十一条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省级补偿基金实行专项4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拨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有条件的应在金融部门建卡,将管护支出直接发放到个人手里,确保兑现。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省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省级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林业主管部门要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以及其他行业和个人(以下称管护单位和个人)等签定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附件3)。管护单位要与林农或承包人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附件4)。第十三条管护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合同执行一年期满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获得劳务费或管护费的人员名单、金额及管护任务的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兑现劳务费或管护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管护费,并终止合同。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5第四章检查与监督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对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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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