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 XX 区(县)XX 小额贷款 XX 公司股权变更后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重庆市 XX 区(县)XX 小额贷款 XX 公司:XX 律师事务(以下简称“本所”)所接收重庆市 XX 区(县)XX 小额贷款 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现就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后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渝府发〔2008〕76号);《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239号;《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109 号;《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渝金融办发〔2008〕7 号;国家和重庆市其他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出资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该公司如下承诺和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有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出资人的关联情况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版]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筹备组或股东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申请设立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设立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序号名称/姓名住所持股比例基于以上事实,本所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一一一 本次股权变更后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重庆市 XX 区(县)XX 小额贷款 XX 公司本次股权变更后的出资人为:(提示:本表上需加盖小贷公司单位印章)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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