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建筑业企业先进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全市建筑业企业深入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弘扬“讲提升、讲诚信、讲奉献”精神,提高我市建筑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品牌意识,积极拓展省内外市场,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壮大,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补充意见》(龙政综〔2009〕19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龙岩市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评。非协会会员单位的企业申报前须办理申请入会手续。 第三条 先进企业评选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一般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先进企业的申报工作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条 先进企业是全市建筑行业的重要荣誉奖项。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先进性,鼓励拓展省外、境外市场及快速成长的企业,通过评选,表彰年度业绩突出的骨干企业。 第五条 先进企业申报名额实行总量控制:总数一般不超过全市建筑企业的5%。 第六条 先进企业评选,主要依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档案数据,同时参考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业绩数据。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龙岩市建筑业先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企业改革、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1、企业建筑业总产值、上缴税利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行业或专业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的; 2、近三年已列入省建设厅、省统计局公布的建筑业综合实力评比名单,或获得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表彰的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行业奖项的; 3、近年来发展速度快,经营业绩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和劳务企业; 4、企业基础工作扎实,重视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成果,节能降耗,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行业奖项;取得省级及以上工法或技术专利成果;企业外向度高,当年拓展省外、境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占本企业产值50%以上的企业可优先参评。 (三)企业当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1、依据《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 3、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通报或查处的; 4、其他规定不予参评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申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应如实填报先进企业申报表,并附业绩材料、获奖证件复印件以及先进事迹等材料,向相应先进企业推荐单位申报。推荐单位包括: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 第九条 推荐:各推荐单位应负责对申报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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