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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点评.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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蒆“MARILYNMONRO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点评螃案情简介:蚂申请人玛丽莲·梦露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905550号“MARILYNMONRO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引证第1556269号“玛丽莲·梦露MARILYNMONROE”商标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羇申请人复审理由为,一、申请人为“MARILYNMONROE”等一系列商标的真正拥有人,已经在欧共体、德国、法国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注册。引证商标注册人无疑是在仿冒申请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其提出了异议。二、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MARILYNMONROE”为已故世界著名女电影明星“玛丽莲·梦露”的名字。三、申请人拥有对“MARILYNMONROE”的商标权利。在玛丽莲·梦露去世后,其包括商标在内的所有财产目前由申请人进行管理。四、申请商标无法注册直接影响申请人在中国开展业务,将在市场上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对玛丽莲·梦露本人及其家人也是极不尊重的。袅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化妆品、洗发液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薃审理结果: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在肥皂、化妆品、洗发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莀点评:芄本案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近似商标的判断问题,如果进一步探讨的话,还涉及人格商品化的法律规制。芃所谓人格商品化,是指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拥有者,将自己的人格标识授权许可他人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使用,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这种将姓名、肖像进行商业使用所产生的权利,在国外被称为“公开权(Rightofpublicity)”或“形象权”,我国亦有学者看到了此种权利与传统意义上以精神利益和人身利益为主的人格权的区隔,而以“商事人格权”为题展开了相应的研究。随着注意力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日益凸现,人格商品化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西方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产业,在我国也有很多演艺、体育明星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并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出现了不少成功的范例。蒁通常情况下,只有知名人士的姓名、肖像才有商业利用的价值,普通人并不会发生“人格商品化”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在世名人对其姓名、肖像享有的人格权利,以及其姓名、肖像在商品化过程中所产生的财产性利益,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在广告宣传、商品促销中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就会构成对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的侵犯。如果该名人的姓名、肖像已经注册为商标,则其姓名、肖像的法律性质就发生了转化,同时成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客体。对于已故名人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鉴于已故名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已经丧失,其生前享有的姓名权、肖像权亦归于消灭。在不致贬低死者名誉、不会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于已故名人的姓名、肖像进行商业使用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无需经过已故名人继承人的许可。蒈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相同,为已故著名影星玛丽莲·梦露的名字,两者属于近似商标是没有疑问的。申请人曾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认为,“MARILYNMONROE”作为二十世纪美国著名电影明星已故去多年,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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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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